【导语】: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
惠州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村)民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提高低保工作质量和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乡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惠州市民政局是本市实施城乡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财政、物价、审计、农业、教育、卫生、劳动、工会、房管、供水、供电、工商、税务、银行和统计等部门应当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管理服务机构,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证,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劳动生产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管理工作力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落实。
1、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加强动态管理,按家庭建立城乡低保对象档案,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待遇的审批、发放及保障标准调整等相关工作。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制定和落实帮困措施,完善低保救助政策,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众的基本生活。
4、加强城乡低保政策指导和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抓好业务培训和总结交流经验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5、及时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咨询等事宜,向社会宣传、解释有关政策。
(三)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城乡低保标准的测算和调整工作。
(四)卫生、教育、房管、司法、劳动、工商、税务、供水、供电、银行等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优待照顾。民政、卫生、教育、房管、司法等部门要切实帮助城乡低保对象解决医疗难、子女入学难、住房难和法律援助难等“四难”的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
(五)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城乡低保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