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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失业技能提升补贴最新政策
2023-04-03 10:27【我要纠错】

【导语】:2023年3月2日,广东发布《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进一步促进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

  (二)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上述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失业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若国家对申领条件、申领人员范围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补贴标准

  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我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按该补贴标准执行;纳入地市紧缺急需工种目录(含支持制造业当家相关工种)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上浮30%。

  三、补贴次数规定

  (一)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含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同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二)每人每年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四、补贴申领、审核流程

  (一)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职工,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便民服务小程序(微信)等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也可到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就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由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二)经办机构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时应以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shtml)记载的信息作为核发依据;通过省集中式系统核验申领人员是否符合参保缴费时限、企业职工在职参保等条件;通过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补贴申领次数及该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情况等。

  (三)经办机构应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在审核通过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审核通过但因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信息填写错误等原因发放不成功的,经申请人更正后,可由经办机构补发,无需申领人重新申请。

  (四)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利于引导企业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转换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失业、促进和稳定就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二)统一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统一经办部门的要求,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统一归口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组织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地市此前由其他部门(机构)组织实施的要抓紧做好工作交接。

  (三)强化监督管理。职业技能评价机构要严格评价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确保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精准发放提供支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与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通过信息比对严防冒领、骗取补贴。各地要健全补贴审核、公示、拨付等全流程监督机制,对支出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对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追回,涉及欺诈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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