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惠州市水务局发出关于征求《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惠州新规规定:3个月未缴水费或被断水,提前7天告知,下文是具体详情。
15日,惠州市水务局发出关于征求《惠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该意见稿对此前《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未缴水费“断水”时间缩短
规定》要求,逾期2个月不缴交者,由城市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通知书发出1个月内仍不缴费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批准,停止供水。这意味着拖欠水费3个月将实行“断水”处理。
此次《征求意见稿》缩短了“断水”时间。明确规定:用户逾期60日仍未缴交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但应当提前7日告知用户,因暂停供水产生的损失由用户自行负责。
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交金额5‰的违约金
逾期不缴纳水费的,依照《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除向城市供水企业缴交每日应交金额5‰的违约金外,还可以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县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按每日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征求意见稿》指出,用户缴交所欠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同时,明确了通知或者告知用户的方式为:按照用户绑定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或者到拖欠水费的物业张贴告知书等。
共用用水设施由业主共同负责
根据《规定》,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以用户在供水经营单位注册的立户水表为界。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更加详细规定,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用户负责投资建设,由业主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是指同一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2户以上用户共同使用的用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办理有关手续和缴交有关费用,如不改正的可暂停供水。
(一)无立户注册水表或未经报装用水的。
(二)擅自在城市供水设施上取水或装泵抽水的。
(三)擅自更改用水性质的。
(四)擅自使注册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等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的。
(五)私自改变接水口位置和擅自拆动、改移、伪造注册水表位置的。
(六)私装、改装、毁坏注册水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针对城市供水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示30天内反馈意见
惠州市水务局在公告中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向该局反馈。
电话:0752-2846106,传真:0752-2846105
电子邮箱:gsk2846106@163.com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金华路98号市水务局7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