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
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办理材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办理流程
1、申 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纸质材,到相关机构办理手续
2、受 理
科室办理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
3、审 批
按照部门内部审批流程对材料进行审批
4、办结通知
审批完成后办理人员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惠州市民政局:2882525
惠城区民政局:7809329
惠阳区民政局:3355132
惠东县民政局:8161196
博罗县民政局:6206275
龙门县民政局:798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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