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果是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需要持有身份证或社保卡;如果是自费后需要报销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需要医疗机构机打收费票据、医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等材料。
如果是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需要持有身份证、社保卡。
自费后进行零星报销费的:
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3、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患者社会保障卡(无社保卡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所持社会保障卡无医保金融账户或无社会保障卡的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仅限本市的七大行: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广发行、邮政行、农商行)
6、异地急诊住院的须提供入院前门(急)诊病历或住院病案首页;
7、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零星报销时间:
参保患者在本次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申报待遇,逾期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生儿出生后8个月内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大病二次补偿支付标准须知
参保人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特政策内费用,经医保基金支付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基金支付9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基金支付范围:
1、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
2、办理异地就医后到异地就医选定地区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外)的。
3、在本市就诊不按“病种清单”规定转诊、转院下调的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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