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限:22206元
缴费基数下限:4441元
退休人员+补充医疗:7402元
缴费比例
统账结合(在职职工)
单位:4.6%(含生育保险0.5%)
个人:2%
统账结合(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4.1%
个人:2%
单建统筹(在职职工)
单位:3.5%(含生育保险0.5%)
单建统筹(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4.1%
统账结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按月缴费人员)
单位:4.1%
单建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按月缴费人员)
单位:3%
统账结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
单位:5.1%
单建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缴费人员)
单位:3.5%
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0.1%
缴费标准
1、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计征(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计征(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限),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人群缴费从其规定。
3、参加职工医保的,必须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0.1%逐月缴纳。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由个人负责。
缴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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