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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自主引才育才十条政策措施
2020-06-28 16:25【我要纠错】

【导语】: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大亚湾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大亚湾开发区发挥市场作用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引才育才的十条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的有关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市场化人才激励机制

  1.引导企业发挥人才工作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核心研发成员、团队及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对在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等方面有重大贡献,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卓有成效的企业,授予“人才工作突出贡献奖”称号,根据综合贡献情况每年评选2家,给予每家企业200万元资助,分2年发放,获奖企业3年内不可重复参评。

  设立企业HR俱乐部,充分发挥企业HR在引才育才等方面的作用,每年择优遴选10家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资助,给予每家企业HR负责人每人2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自主评价举荐人才。对在区内众创空间等孵化育成体系从事技术研究或技术推广的种子期企业(种子期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前三等奖的,每年择优资助6家,可自主推荐1名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核心技术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

  对初创期内新增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或新增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或吸收社会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初创型企业(初创型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根据综合实力每年资助5家,可自主推荐2名对企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实用型人才,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

  对连续2年在我区结算,主营业务销售营业额增长1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营业额增长率排名情况每年资助5家,可自主推荐1名技术团队带头人和2名经营管理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年总纳税额(当年净入库数)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均达10%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上一年度对我区财政贡献增量情况每年资助5家,可自主举荐1名企业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带头人和1名经营管理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按上一年度对我区财政贡献增量排名前5名的企业,可自主举荐2名企业负责人或技术团队带头人和2名经营管理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

  本条各项扶持措施,同一企业仅限申报一项。

  二、创新市场化人才引进模式

  3.鼓励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我区石油化工、新能源和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和总部企业发展,引进一批高层次科技人才与高端科技创新团队。

  对企事业单位首次引进我区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30%给予企事业单位资助,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分2年发放。对在相关重大科技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依法纳税且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补贴奖励,每人每年最高20万元。

  鼓励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聚焦重点领域科研难题,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对两年内获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支持的,按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分2年发放。

  4.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才用才。鼓励企事业单位采取项目委托、短期聘用和兼职互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科技人才,相关产学研人才合作项目获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产业项目支持的,按其实际支付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50万元,分2年发放。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境外通过设立研发中心、共建实验室等方式,吸纳用好海外科技人才;鼓励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留学回国专家,联合实施核心技术攻关,对取得市级资助的,按1:1的比例,给予企事业单位配套支持,分2年发放。

  5.多举措减轻企事业单位引才负担。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引才模式,帮助企事业单位精准搜寻、甄别和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政府优势,适时组织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赴外地招聘人才,为其招才引智搭建舞台、畅通渠道,切实减轻引才负担。

  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每引进一名国内外顶尖、省级先进、市级领先人才的,分别资助10万元、8万元、3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硕士及以上高学历人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和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对当年新引进上述人才5人(含)以上的,给予引才资助3万元,10人(含)以上的资助6万元,20人(含)以上的资助10万元,30人(含)以上的资助15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人才中介举荐引进人才,通过中介新引进的人才三年内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按引才中介费用的50%给予企事业单位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分2年发放。

  对首次新引进博士、正高职称及相当层级以上人才或科创园从事研发工作的硕士人才,给予2年生活津贴,其中博士、正高职称及相当层级人才每月3000元(含市级津贴1000元),科创园从事研发工作的硕士人才每月1000元。博士、正高职称及相当层级以上人才可申请入住博士楼人才公寓,并给予一次性3万元安家费。三、构建市场化人才培育体系

  6.鼓励企事业单位培育技术技能人才。建立健全市场化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多举措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

  鼓励企业组织技能人才通过竞赛比武等方式储备培养一批技能人才,对选送技能人才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并获奖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推行“名师带高徒”机制培养新人,对学徒晋升为高级技师的,“师”“徒”各给予5000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万元。鼓励企业推行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促进技能人才培养,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年培养新型学徒取得合格证书200人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每年5万元资助。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推行年薪制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对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上的首席技师,按1万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自主提升能力,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人才,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市级以上“名校长”“名教师”“名医”“名中医”等荣誉称号的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3万元奖励。

  7.鼓励企事业单位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企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五年内入选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分别给予培养单位10万元、8万元、3万元资助,每家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30万元,分2年发放。对成功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工程的创新创业团队,根据相应层级资助额度给予50%配套支持,分别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分2年发放。对企事业单位入围或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惠州分赛区奖项的,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入围或获得广东赛区奖项的给予最高40万元资助;入围或获得全国总决赛奖项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8.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各类人才培育载体。鼓励企事业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工作站等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建站经费资助。鼓励企业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获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的,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新申报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万元资助。

  四、打造市场化人才服务格局

  9.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协助引才。鼓励人才中介和个人举荐引进人才。对全职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或我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且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20万元(含)以上的,按人才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人才中介引才奖励,每年最高10万元,分2年发放。

  对人才中介或个人每举荐引进1名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且全职在我区工作的,分别给予举荐人或举荐单位10万元、8万元奖励,分2年发放;每举荐引进1个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团队,分别给予举荐人或举荐单位30万元、20万元奖励,分2年发放。

  10.发挥多方优势保障人才安居。住房主管部门每年按需求建设和筹集相对集中的各类人才安居住房,3年内不少于300套。将“规划配建不少于住宅建筑面积10%的人才安居住房要求”纳入我区居住用地(包括“三旧改造”用地)招拍挂条件中,具体户型、单套建筑面积等建设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配建的人才安居住房产权无偿移交政府。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员工宿舍合理分配一定比例的人才安居住房,或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安居住房,符合一定要求的,按照1万元/套的标准给予企业建设经费资助,每家企业最高200万元,分2年发放。

  对我区引进培育的具有重大科研成果,或为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别特殊人才或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本措施适用主体为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具备较强的创新承载能力,能为人才开展科研攻关提供平台、资金等方面支持的企事业单位,要求在我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纳入辖区统计,产权关系明晰,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受资助的人才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纳社保或个税,其中引进类人才须首次来区就业,通过项目合作等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上述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资金,依法纳入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各牵头单位要尽快出台内部指引文件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各配合单位要明确职责任务,通力合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本措施出台前引进培养的人才按原有政策过渡1年,过渡期满后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与我区其他政策有不同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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