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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2021-07-01 13:50【我要纠错】

【导语】: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2017年发布)

  一、总体要求

  。“十三五”期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到2020年期间,完成不少于10万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40万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城镇任务。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放开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3个市辖县落户政策。在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3个市辖县的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进一步放宽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落户政策。在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满2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2年或以上),且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四)优化惠城区落户政策。1.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下同)的落户政策,在上述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且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2.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的迁入落户条件参照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的政策执行。(市公安局牵头)

  (五)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引进人才对象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学历或一定技能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技能型人才包括: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中级技能型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地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3个市辖县引进人才落户条件:1.应届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2.往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学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辖县内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引进人才落户条件:1.应届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2.往届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普通全日制大专和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引进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惠城区引进人才落户条件:1.设街道办事处地区:(1)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2)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市直属或惠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合法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引进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的引进人才迁移准入条件参照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的政策执行。

  符合引进条件的上述人才及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经相关部门核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牵头)

  (六)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出台之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七)此方案对惠府〔2016〕169号文未作调整内容,依照惠府〔2016〕169号文执行。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县(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县(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牵头)

  (九)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市、县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县(区)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十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单位参与)

  (十五)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地税局等单位参与)

  (十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配合完善省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七)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数据统计工作。在全省健全完善落户统计体系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数据统计工作,做到能够准确快捷反映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二十)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县(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县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每年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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