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6月30日起,惠州市和各县(区)的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统一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停发,下文是具体详情。
2016年6月30日起,惠州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旧版的房产证、国土证、他项权利证等证书不再发放。7月12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过渡期后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国土证、房产证还有效吗?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前合法颁发的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依然有效,在今后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薄证。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各类权属证书不需更换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类型?
不动产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我市不动产权属证书换发范围
1、不动产权利人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分割土地证或已办理分割土地证且房产证和国土证权利人一致的,现权利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要求,不需办理,在今后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时,再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2、不动产权利人已办理房产证但未办理分割土地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已办理分割土地证但房产证和国土证权利人不一致的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办理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哪些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的委托申请有哪些要求?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监护人如何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